怎樣申請監督執行案件(如何申請監督執行)
【方法目的】
相對于審判程序而言,執行程序的起步比較晚,現行法律并沒有像審判程序那樣的規范和完善。所以實踐中,執行亂、執行難也一直困擾著執行的工作推進和發展。
絕大多數律師,當遇到了執行的違法行為時第一個想到的應該就是執行異議和復議了,其實還有一個救濟途徑就是執行監督程序。這個程序可能很多人都感覺很陌生,感覺聽說過審判監督,怎么突然出來一個執行監督?
其實呢,執行監督和審判監督都是法律賦予監督程序,充分體現了上一級法院監督下一級法院司法精神。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信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5.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執行復議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信訪,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執行監督案件立案審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結論。
16.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異議期限之內已經提出異議,但是執行法院未予立案審查,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異議期限之后繼續申訴信訪,執行法院應當作為執行監督案件立案審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結論。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前款所規定執行監督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繼續申訴信訪,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執行監督案件立案審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十三、執行監督
71.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7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后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復議。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73.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執行的非訴訟生效法律文書有不予執行事由,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執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責令下級法院在指定時限內作出裁定,必要時可直接裁定不予執行。
74.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75.上級法院在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執行案件中,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76.上級法院在申訴案件復查期間,決定對生效法律文書暫緩執行的,有關審判庭應當將暫緩執行的通知抄送執行機構。
77.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應同時指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經院長批準,并及時通知下級法院。
暫緩執行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法院恢復執行。期滿后上級法院未通知繼續暫緩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78.下級法院不按照上級法院的裁定、決定或通知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律師解析】
1.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是執行行為的異議,即如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還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省院或最高院)提出執行監督。
2.如果對執行監督不服,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執行信訪,促使上一級法院對下一級執行監督裁定,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