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旅游安全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嗎
泰安市印發《泰山風景名勝區旅游安全管理規定》細化深化泰山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來源:【中華泰山網】
今年5月1日起,《泰山風景名勝區旅游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安全管理規定》)正式施行。
《安全管理規定》不分章節,共24條,分別明確了政策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及部門職責等,并在安全管理組織和職能、游客量控制、節假日安全、入園管控、非游覽區管理、步游道安全、危石險段治理、極端天氣應對、公路運輸安全、索道運輸安全、岱頂區域安全、雙遺產保護、食品安全、治安管理、飛行管理、文明旅游、游客救助、輿情處置、經費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安全管理規定》的施行,也為全面做好泰山旅游安全工作,提高應對旅游突發事件能力,保障旅游者安全,促進泰山文旅產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禁止擅自進行探險、攀巖等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
《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禁止游客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禁止擅自進行探險、攀巖等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加強風景區巡查、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制止非游覽線路進山游覽行為。
泰山是中華民族精神的象征,承載著“國泰民安”的美好寄托,泰山的價值和影響有多大,確保泰山安全的責任就有多大。泰山森林面積50余萬畝,有古樹名木1.8萬株,森林覆蓋率95.8%。泰山地跨濟南、泰安兩市,與4個區、6個鄉鎮(辦事處)、68個行政村接壤,2023年泰山景區接待游客量861.97萬人次,同時受周邊村民農事活動、祭祀風俗、“驢友”穿越等因素影響,森林防火形勢嚴峻。
為保護泰山森林資源安全及游客安全,泰山景區堅守遺產資源安全底線,劃定了未開發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并嚴禁游客進入,提醒游客走正規線路游覽泰山。
今年3月26日,戶外網紅“驢友”花某一行6人違規翻越防火隔離網,進入泰山景區未開放的森林高火險區活動,泰山景區天燭峰管理區采取“線上追蹤預警、線下巡查蹲守”及“天上無人機監視、地下跟蹤堵截”的方式,多方接力合作,歷時10小時,成功堵截該違規進山人員團隊,并交由天燭峰執法大隊依法依規處理。執法人員在對他們進行處罰的同時,通過講解法律知識、觀看教育視頻等方式進行了防火宣傳與教育,讓他們深刻認識到違規進入未開放區域,不但是對泰山森林防火安全的破壞,同時也是對自身安全的不負責。
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救援費用 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者承擔
《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建立由公安、消防、執法、醫療及相關經營單位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備勤隊伍,并按區域合理設置醫務急救室,配齊醫療救護人員、日常藥品和救護設備,暢通“綠色通道”,保證快速救援。擅自進入風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后求救的,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及時組織救援。產生的救援費用,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者承擔。
山林探險,是很多戶外運動愛好者熱衷的一項運動。在山林中盲目“探險”,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每年都有一些“驢友”因為缺乏安全意識而陷入困境。每次救援耗費大量的公共資源,要付出人力、物力成本,但“驢友”不走尋常路,救援不該是“免費午餐”。《安全管理規定》中,對“驢友”擅自進入風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后求救,作出了有償救援相關規定。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者承擔救援費用。新的規定,讓景區有償救援不僅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
信息共享及時發布 惡劣天氣緊急避險場所免費開放
《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泰山景區管委應當與氣象部門建立氣象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共享機制,遇有災害性天氣,及時向游客發布氣象風險提示,根據預警級別采取停止售票、關閉場所、疏散轉移、就近避險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風景區所有辦公場所、經營服務場所、文物古建筑等均為緊急避險場所。遇有緊急避險情形,場所管理使用人應當按照泰山景區管委要求,免費開放場所,提供緊急避險。
泰山海拔較高、天氣變化快,山頂溫度比山下約低10℃,為給游客提供氣象信息,提醒游客理性出行、安全出行,泰山景區與泰安市氣象局建立氣象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共享機制,泰山景區每天在“泰山景區”微信號每日頭條有實時天氣預報鏈接,并根據天氣預警,提前發布惡劣天氣預警提示,建議選擇可能出現惡劣天氣的時間游覽泰山的游客重新規劃擇期游覽,并提醒游客做好防雷防雨防風準備。
多變的天氣對山岳型景區如何維護好旅游安全也提出了挑戰。2023年以來,泰山景區在出現惡劣天氣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通知轄區內各駐山單位開放緊急避險場所,為游客提供緊急避險服務。
倡導文明旅游 禁止攜帶寵物進山
《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游客應當文明游覽,愛護風景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風景區內,禁止攜帶火種、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敏感圖幅標語等進入;禁止吸煙、點火、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違規燒香焚紙等;禁止攀爬、刻劃、涂污古樹名木、文物古跡、景物或者設施;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和采集珍貴野生植物;禁止盜采、撿拾帶離泰山石;禁止攜帶寵物進入,攜帶警犬、導盲犬、輔助犬等特殊犬只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攜帶寵物進景區,寵物的叫聲有可能會驚嚇到其他游客,在景區內的排泄物也嚴重污染了環境,極端情況下也可能會攻擊游客并造成傷害。在泰山景區各檢票口也曾出現過游客攜帶寵物進景區,被工作人員勸阻的情形。為保護泰山生態安全、森林資源安全、游客安全,給游客營造優質舒適的旅游體驗,《安全管理規定》也明確表明了禁止攜帶寵物進入景區。
記者: 劉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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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第 41 號令:旅游安全管理辦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
第41號令頒布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李金早
2016 年 9 月 27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游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游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游客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游行政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旅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和景區、飯店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規規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行業監督管理的其他單位。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游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范、監督、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置。
第四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旅游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視安全風險警示和提示,妥善應對旅游突發事件。
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預防和處置旅游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游突發事件報告義務。
第二章 業務安全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救援人員、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四)確保安全工作資金投入。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自身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可能出現的旅游突發事件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警示義務,必要時可以采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游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措施,了解自己的安全權利和義務。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
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旅游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特種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第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游客按照明確的安全規定使用旅游設施、接受服務,要求游客配合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預防措施。
第十一條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應當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輔助人員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出國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包括游客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以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向游客發放安全信息卡隨身攜帶,告知其填寫血型、過敏藥物、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旅游經營者及其現場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傷的旅游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游經營者應當配合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按照要求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事后處置工作。
境外發生旅游突發事件,旅行社及其領隊人員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機構指導下,全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旅游經營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件發生地縣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還應當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發生緊急或者重大、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件發生地或者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在境外發生旅游突發事件,旅游團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機構和旅行社經理報告。旅行社經理應當在接到旅游團領隊報告后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風險提示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以下簡稱風險)預警制度。
根據可能對游客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風險預警級別分為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為嚴重)和四級(一般),在警示標志的左右兩側分別設有紅色、黑色標記、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記。
風險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外事、衛生、公安、國土、交通、氣象、地震、海洋等有關部門制定或者確定。
第十七條 風險警示信息應當包括風險類別、警示級別、可能影響的區域、啟動時間、注意事項、擬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
一級、二級風險結束時間與風險警示信息內容能夠同步發布的,應當同步發布;不能同步發布的,應當待風險消失后通過原有渠道發布。
三級、四級風險警示無需公布風險結束時間,隨著風險消失而自然結束。
第十八條 旅行社發布風險警示后,應當根據風險等級采取下列措施:
(1)針對四級風險,加強對游客的提醒;
(2)對于三級風險,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對于二級風險地區,停止組織、帶隊前往風險地區;已經到達風險地區的,調整、暫停行程;
(四)一級風險,停止組織、帶團前往風險區域,組織已在風險區域的游客撤離。
其他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警示級別,向游客加強風險警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游客,并按照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暫停或者關閉存在風險隱患的旅游項目或者場所。
第十九條 風險警示發布后,游客應當關注相關風險,加強人身安全防范,配合國家應對風險采取的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發布覆蓋全國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境外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和風險區域的風險預警。發布一級風險預警,須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二級風險預警,須經國務院批準;針對特定國家(地區)發布風險預警的,還須經外交部門批準。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轉發上級旅游行政部門發布的風險警示,并負責發布前款規定以外的涉及本轄區的風險警示。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提示信息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手機短信以及社會公眾易獲取的媒體渠道向社會發布。一級、二級風險提示應當同時向相關媒體通報。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經營者落實安全、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旅游經營者執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提高旅游經營者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指導旅游經營者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和應急管理培訓,利用新聞媒體等各種渠道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和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任務。
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星級酒店、A級旅游景區旅游安全和應急管理的指導。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修改本地區或者本部門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指導景區確保其具備安全開放條件,確定或者配合有關景區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景區最高承載能力,指導景區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控制景區旅游流量;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高承載能力時,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啟動旅游應急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游客救援和災后處理工作,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2)與醫療、救援、保險等機構協調,為游客提供救助和創傷后救濟;
(三)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疫情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公布咨詢電話。
第二十六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參與旅游突發事件的調查,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對事件應當承擔責任的旅游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游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接到旅游經營者的報告后,應當向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向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報告旅游突發事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
(2)事件簡要描述、人員傷亡和影響范圍;
(三)與事件有關的旅游經營者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名稱;
(四)對事件原因和發展趨勢的初步評估;
(五)采取的緊急措施及其處理情況;
(六)需要支持、幫助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