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什么車;z牌汽車是什么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項明確界定了機動車的含義:“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可分為如下幾種。
1.各類汽車。汽車包括大型汽車和小型汽車,例如生活中的公交車、大巴車等屬于大型汽車,而單位或家庭購置的商務車、私家車等屬于小型汽車,運送貨物的貨車根據重量和長度的不同分為大型貨車和小型貨車,但是都屬于汽車的范疇。
2.專用車。專用車是指安裝有專門設備并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3.特種車。特種車與專用車的主要區別是特種車大多為緊急用車輛,主要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4.電車。電車又細分為有軌電車和無軌電車。電車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有軌電車鋪設有軌道,在軌道上行駛,常見于市郊的有軌電車公交;而無軌電車則不需要在軌道上行駛,常見于市內的電車公交。
5.摩托車。包括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內的各類摩托車都屬于機動車。
6.農用運輸車。包括四輪農用運輸車和三輪農用運輸車在內的農用運輸車都屬于機動車。
7.拖拉機。各類農用拖拉機包括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以及手扶拖拉機等均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
8.掛車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本身無動力需依靠其他車輛牽引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以及自行設計制造的輪式專用機械等均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9.部分電動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而言,符合國家標準且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的電動二輪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但是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等質量較重、車速較快的電動車輛應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承擔是有區別的,例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屬于相對強者,可能分擔更大比例的事故責任,對事故車輛的定性直接影響事故責任的判定,因此明確“機動車”的范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