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機器碼對電腦有什么影響;更改機器碼對電腦有影響嗎
案例: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當地某財政部門發來《關于兩家投標公司存在投標文件制作機器碼一致問題的反饋函》,反映本地政府采購的一個服務項目,在符合性評審階段進行標識雷同性分析時,系統顯示有兩家投標公司的電子投標文件制作機器碼一致,提示兩家公司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兩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標,作出兩家公司投標無效的決定,并要求當地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根據以上的案例,我們查詢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一處理規定中,我們可以注意到惡意串通的幾個關鍵詞。只有惡意串通才適用于上述處理規定。
那么,關于惡意串通的有關規定有哪些呢?我們可以查詢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列舉了供應商6條惡意串通情形,即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根據上述案例的內容,本案主要是由于兩家供應商制作的電子招標文件的機器碼一致,且電子招標文件來自同一臺電腦。不能認定這種情況屬于《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惡意串通。
之后,我們又注意到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中有“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有關規定,其中就規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視為串通投標。這個規定與本案“兩家供應商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情形較為相似,另外,根據某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該情況可以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基于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分析,本案中,兩個招標公司制作的電子投標文件具有相同的機器碼,且電子投標文件來自同一臺計算機,不能直接認定為“惡意串通”。關于本案的處理,陜西省岐山縣財政局牛亞杰認為可以向這兩家供應商發出調查函,要求供應商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供應商的答復,認定其行為屬于串通投標或者惡意串通。認定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由于這些投標在評標過程中已被視為無效投標,監管部門不需要對其進行處理。如果認定為惡意串通,將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