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置指的是哪三權-農村土地三權分別屬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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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財經《整點財經》)今天上午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有關情況進行介紹。
韓長賦表示,“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核心現階段仍然是土地問題,現階段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處理好土地流轉中的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之間的關系。農業部部長 韓長賦:一是明確嚴格保護承包權,強調維護好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承包地的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或者限制其流轉土地。同時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又賦予承包農戶在抵押擔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權能。第二方面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新的經營主體在流轉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穩定經營預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農業基礎設施,這樣才能推動現代農業的發展。
韓長賦:多項舉措保障新型經營者權益
韓長賦指出,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是實施“三權分置”的重要目標之一,通過“農地農民有,農地農業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進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承包耕地流轉面積達到了4.6億畝,超過承包地的三分之一,在一些沿海地區這一比例已經達到二分之一,現在經營耕地面積5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農戶超過350萬戶。農業部部長 韓長賦: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經過承包農戶同意,經營主體可以依法依規,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還可以經承包農戶同意,向農民集體備案后再流轉給其他主體,或者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流轉土地被征收時,可以按照合同獲得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是鼓勵創新方式,鼓勵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種,通過多種方式來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經營權的途徑。《意見》對經營權內涵、權能以及流轉形式都作出了規定。目的就是保證經營權的實現,穩定經營者預期。
本次發布的關于農村土地的相關意見,對于解決三農問題有什么樣的意義?
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張照新:第一,它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涵,把原來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這種兩權分離改成了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第二,它實際上適應了我們國家工業化、城鎮化的要求,因為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外轉移,非常需要勞動力和土地資源優化配置,這樣對于構建新型經營體系,提高我們國家農業的競爭力,保障糧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什么是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所謂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可以自主經營種植不違反國家政策的作物。后來,隨著進城務工的農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受讓人不擁有承包權,而是一種經營權。這樣,就有了三種權利,即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承包權,以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國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
(本文編輯:陳雨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