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為過五個必須、五不為過五個必須具體內容
西藏的小伙伴們注意啦!
電動自行車作為
我們日常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
其安全隱患不可忽視
近日,西藏自治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發布
電動自行車相關最新要求
一起來學習吧~
2023年全國共接報電動自行車火災2.1萬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電動自行車火災80%都是充電時引發,而致人傷亡的案例90%以上都發生在門廳過道以及樓梯間等場所,電動自行車火災已成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巨大隱患。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自治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定了《全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五個嚴禁”“五個必須”守則》,現就有關事項要求如下: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五個嚴禁”
01
嚴禁購買不合格、未獲得 CCC 認證的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線、充電器,不得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不得將回收電動自行車配件以舊充新再次出售。
02
嚴禁電動自行車進入文物古建筑保護范圍內。
03
嚴禁在室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其充電,禁止攜帶電池入戶充電。
04
嚴禁采用私拉電線、亂裝插座等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方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避免充電時間過長,整夜充電且無人看管。
05
嚴禁電動自行車停車棚、充電樁、充電柜等設施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不得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器材。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五個必須”
01
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02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裝置必須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定時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等功能。
03
電動自行車使用人必須定期到專業維修點檢查電動車、定期更換蓄電池。
04
物業服務企業必須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作為日常管理重點,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管理。
05
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強化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初起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常識,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及時進行勸阻制止。
電動自行車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法律依據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單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第二款,個人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
第二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物和勞動密集型工業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規定加強管理,減少火災隱患。未落實上述條款,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西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產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銷售非法改裝、拼裝、篡改或者實際參數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信息、參數不符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由市場監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安全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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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西藏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