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三權分置(怎么理解三權分立)
宅基地“三權分置”,在一定程度上釋放了宅基地的流動性。在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的情況下,放寬宅基地使用權,結合姜大明提過的“深化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來看,那么宅基地的方向就會比較清晰了,傾向于解決租賃市場。
目前人口流動是三四線城市往一二線城市跑,內地城市往沿海跑,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內地三四線城市發展宅基地的租賃市場并沒有優勢。租賃市場還是在人口凈流入的城市比較具有發展空間。
而提到宅基地,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就不得不提到“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的定義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這里的鄉和村就是一個集體。
如果是在自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且不對集體成員以外進行交易,那么這部分房產是合法宅基地建房。
如果占用了不屬于自己宅基地的額外土地,或者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設卻出售給集體之外的成員,那么就屬于“小產權房”,城里人下鄉購買的宅基地上的建房就是屬于“小產權房”。
雖然在產權上得到了所謂“村”“鄉”的認可,但得不到國家認可就是百搭。
為了深化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首先就必須保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是處于空置狀態,只有處于空置才能夠建設。
侵占了集體土地的小產權房顯然跟國家推廣政策顯然是相互沖突的。為了深化對于建設用地的利用,必然先清除小產權房。
此外要做到深化,那么統一管理,形成規模是比較有效的途徑,而對外交易的小產權房本身不符合土地管理辦法,不利于統一管理。
就此而言,小產權房將是政策推廣必須掃除的障礙。(別為了貪一時便宜,最后卻得不償失)
最后,從土地所有制來說,城鎮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以往由國家提供居住用地,而新的部署政策將使農村集體成為新的土地供給者,這將對城市租賃市場產生較大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商品房市場的供需壓力。
本文源自銀行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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