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體育、高危體育項目管理條例2022規定
2023年新年伊始,國家體育總局發布和修訂了一批體育行政法規和文件。因為,隨著新修訂的《體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體育行政法規和文件均需要隨之進行修訂。作為國家管理體育賽事活動的重要法規,《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也于近日修訂并經體育總局第二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與《體育法》同步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共8章64條,較修訂前增加1章17條,其中新增的章節就是“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該新增章節旨在是明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管理辦法。因為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提出“建立完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
與此同時,國家體育總局、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體育總局還配套印發了《關于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這兩份文件旨在明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管理范圍和對象,其中,潛水、航空、登山、攀巖、滑雪登山、汽車摩托車等6大類18個小項的賽事活動被列入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
自2021年5月甘肅白銀越野賽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國內各類新興高危體育賽事活動一度處于暫停狀態,特別是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裝飛行、超長距離跑這四類高危體育賽事運動均處于停辦狀態。出于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負責的考慮,體育部門需要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全面梳理和風險排查,全面加強對新興高危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的管理保障。(延伸閱讀:《奪命越野賽讓全國賽事按下暫停鍵,誰能說服地方政府接受賽事監管?》)
眾所周知,自2014年國家取消體育部門對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的行政審批權、體育領域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后,諸多新興體育賽事運動因為無法界定是否屬于需要特殊審批的范疇,所以國內一些新興體育賽事的舉辦更多靠的是自律和自覺,“小、散、亂”是普遍現象。在白銀越野賽慘痛教訓發生后,體育行業均意識到很多新興體育賽事活動具有高危險性,這些新興體育賽事活動必須被納入到高危體育賽事活動范圍中并接受嚴格監管。(延伸閱讀:《體育總局暫停四類新興高危賽事,釋放三大信號助行業穩步重啟》)
如今,新修訂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和新發布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和《關于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均是為了確保高危體育賽事活動的舉辦能夠有規可依、全面完善賽事的活動監管機制,最大程度化解賽事的安全風險隱患。所有涉及到戶外運動尤其是主打極限運動理念的體育賽事運營商都應及時了解上述政策的最新動態,從而確保自己舉辦的賽事合規合法。
6大類18個小項賽事被認定為高危體育賽事,舉辦需向縣級以上體育局申請
所謂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一般是指那些“危險性大、專業技術性強、安全保障要求高的體育項目”,多屬于極限體育運動項目,容易出現安全事故,比如,登山、攀巖、翼裝飛行、賽車等新興運動近年來事故頻發,就引發了廣泛熱議,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這些新興賽事卻處于審批和監管的盲區。
自2014年國發46號文提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之后,2014年12月,體育總局出臺了《體育總局關于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并隨后制訂了《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重要競技賽事名錄的通知》、《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除奧運會、世界杯等國際大型體育賽事以及健身氣功、航空運動、射擊、高危體育運動(游泳、高山滑雪、登山、攀巖、潛水)、成立地方興奮劑檢測中心這五大類體育活動需要審批外,其余體育活動都不需要審批。
在體育賽事審批權取消后,企業辦賽的熱情在很大程度上確實被激發,企業辦賽的數量呈現井噴式爆發,尤其是馬拉松和搏擊這兩項運動中,賽事更是如雨后春筍般遍地皆是。但與此同時,很多不規范的賽事也因為監管真空而處于野蠻生長狀態,尤其是一些新興體育賽事屬于事實上的高危險體育運動往往鉆審批規則漏洞擅自舉辦,以致于賽事質量的良莠不齊、賽事安全風險隱患頗多并最出現一些令人痛心的安全事故。(延伸閱讀:《越野賽頭號悲劇致21人遇難,賽事監管漏洞如何填補?》)
在這其中,教訓最慘痛的無疑當屬2021年(第四屆)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造成21人遇難的重大事故。在這一慘案發生后,國內很多新興高危體育賽事活動均被叫停。而在修訂《體育法》的過程中,很多專家都建議要將熱氣球、翼裝飛行、蹦床等新興高危險體育活動納入到立法中來,這一建議也得到了積極回應。
新修訂的《體育法》第106條規定:“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者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衛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并予以公布。”
第106條設定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提出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需要提出申請,并由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同時提出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并予以公布。此后,體育總局聯合多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條件及程序等重點問題進行研究,并在11月份向全社會征集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征求意見稿)》《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條件(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總之,這兩項法規和文件旨在為高危體育賽事系牢“安全繩”。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包含潛水賽事活動、航空運動相關賽事活動、登山相關賽事活動、攀巖相關賽事活動、滑雪登山賽事活動、汽車摩托車相關賽事活動等6大類18個小項的賽事活動,并明確了列入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類型和標準。
以登山相關賽事活動為例,共有三個小項被列入高危險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指標均非常細致:1.山地越野賽事活動(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指標:①有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線;②有夜間賽程安排;③距離超過42.195千米。)2.山地多項賽事活動(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指標:①有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線;②有夜間賽程安排;③需要使用繩索裝備、上升/下降器械等專業技術裝備;④距離超過42.195千米。)3.戶外拓展賽事活動(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指標:①使用專業技術裝備;②設置有距離地面2米以上的項目。)
《關于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重點明確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范圍和對象。凡舉辦潛水、航空、登山、攀巖、滑雪登山、汽車摩托車等6大類18個小項的高危險體育賽事活動,必須要向縣級以上的體育局提出申請。即便不屬于《目錄》范圍的新興高危險體育運動,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條件和要求從嚴進行審查,并承擔相應責任。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聚焦高危體育,最高可罰50萬元
隨著新修訂的《體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37處涉及“體育賽事”或“體育賽事活動”并引入了新的規定,所以《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也需要隨之進行修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是我國管理體育賽事的重要文件,此番修訂的重點之一也是加強對高危險體育賽事的監管力度。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加大了對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可以給予最高50萬元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禁賽處罰。
眾所周知,隨著國發46號文發布體育賽事審批權被取消,體育賽事的管理辦法發生了巨變,所以,體育總局決定對過往出臺的《體育總局關于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體育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競技體育重要賽事名錄〉的通知》、《體育賽事管理辦法》、《體育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監管的意見〉的通知》等賽事管理文件進行整合、細化,修訂,最終于2020年1月出臺了《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并于當年度5月1日起施行。當時的《辦法》共7章47條,明確了立法依據、基本概念及相關原則,就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范圍、管理主體、申辦和審批程序做了具體規定。
此番,隨著新修訂的《體育法》有37處涉及“體育賽事”或“體育賽事活動”,所以新修訂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增至8章64條,較修訂前增加1章17條,其中新增的第三章就是“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該章共有7條規定,明確了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監督檢查、賽事活動組織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等規定。
此外,其它的多處修訂也均涉及到賽事安全監管細則的調整。比如,在第四章“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增加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建立健全賽事活動熔斷機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等內容。
在第五章“體育賽事活動服務”中,要求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要求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并公布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的競賽規則、辦賽指南、參賽指引以及場地器材標準、安全防范要求和賽場行為規范等,細化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技術條件。
在第六章“體育賽事活動監管”中,明確體育行政部門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要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問責機制,并增加了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違規行為、利用體育賽事活動從事活動、違規使用興奮劑等問題的法律責任規定,增加對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糾紛可申請救濟的規定。同時修訂部分處罰條款。
比如,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不具備辦賽條件未及時中止的、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未按要求采取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等五種行為均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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