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約談記錄表,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談話記錄表
為全面貫徹落實十九大報告中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部署新要求,督促全區各級黨委(黨組、工委)及其成員全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地落細落實。印臺區出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約談制度(試行)》,構建靶向性、前挺型、動態化監督的制度化建設有力抓手。
該《制度》要求黨委(黨組、工委)書記每年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領導批示等,定期或不定期約談部分直屬部門黨委(黨組、工委)和下一級黨委(黨組、工委)主要負責同志。約談包括分層約談、問題約談、誡勉約談、即時約談。約談視情況需要,可采取一對一約談或集體約談方式進行。
約談一般應提前通知約談對象。約談人通報有關情況,約談對象按照通知要求匯報工作,回答約談人提出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等;約談人對被約談人提出明確要求;被約談人對約談人提出的要求和指出的問題要作出表態。約談結束后,約談人和被約談人及記錄人要在談話記錄上簽字,并整理歸檔。被約談人對約談人提出的具體工作要求要及時貫徹落實,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約談人的要求書面報告落實情況。對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無故不參加約談的,在通報批評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約談。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被約談人責任。
為確保約談工作取得實效,不走過場。明確要求約談對象應在約談后1個月內就約談事項落實整改,并提交落實整改情況報告。根據約談后的整改情況,適時對約談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回訪,對發現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視其情節,分別作出通報批評、啟動問責程序、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等處理。黨委(黨組、工委)要在年終民主生活會上通報約談情況,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區委、區紀委報送的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報告中報告約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