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嚴重違法違規的案例,干部違法行為
湖南監委10月16日通報6起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親友牟利典型案例。
其中有,株洲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何劍波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
何劍波(資料圖)
據通報,2007年至2011年,何劍波在擔任株洲高新區管委會主任、株洲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權為某公司低價購地、享受優惠政策提供幫助,事后接受該公司無風險的固定回報機會,通過以妹夫徐某某名義入股方式接受該公司所送287.1萬元。2018年9月,何劍波在擔任株洲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期間,安排妻子喻某某以朋友孫某某名義投資50萬元購買某企業股份;2020年8月,何劍波安排妻子以外甥徐某名義投資200萬元購買某企業股份;上述股權至何劍波案發時尚未分紅。
2022年10月28日消息,何劍波被查;今年4月28日消息,何劍波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何劍波身為黨員領導干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權力觀異化,價值觀扭曲,不知戒懼、不守底線,多次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證據,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借機大吃大喝;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貪婪成性,大肆借賭斂財;政績觀扭曲,違規拍板重大投資事項,導致國有資金重大風險;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期權交易”“股份代持”等方式收受巨額賄賂,用“投資理財”等市場行為掩蓋權錢交易之實,嚴重破壞任職地區營商環境,是風腐交織、傳統腐敗與新型腐敗交織的典型。
何劍波的上述行為已嚴重違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湖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何劍波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株洲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履歷顯示,何劍波出生于1962年,長期在株洲市工作,歷任株洲市石峰區區長、石峰區委書記,株洲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兼天元區區長等職。
2011年10月,何劍波任株洲市副市長,2016年9月任株洲市委常委、副市長,2016年11月任株洲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22年1月被免職,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