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對班組的考核制度;車間班組考核內容范文
生產企業績效考核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績效考核目的
1.通過制定有效、客觀的考核標準,對員工進行評定,以進一步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員工工作效率。
2.使各級管理人員充分了解員工的工作狀況,通過對員工在考核期內的工作業績、態度以及能力的評估,充分了解其工作績效,并在此基礎上做出相應的薪酬調整、股權激勵、人事變動等決策。
第2條 績效考核原則
1.公開的原則,即考核過程公開化、制度化。
2.客觀性原則,即用事實標準說話,盡量減少主觀因素。
3.反饋的原則,即在考核結束后,考核結果必須反饋給被考核人,同時聽取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的意見,對考核結果存在的問題給出合理解釋并及時修正。
4.時限性原則,即績效考核反映考核期內被考核人的綜合狀況,不溯及本考核期之前的行為,不能以考核期內被考核人部分表現代替其整體業績。
第3條 適用范圍
公司內部各部門及全體員工。
第4條 職責劃分
1.人力資源部
(1)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修改并完善公司績效考核制度。
(2)績效考核制度在公司內部的宣傳、培訓。
(3)提供績效考核所需的相關工具。
(4)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5)收集、記錄考核工作中的各種反饋信息。
(6)匯總、分析績效考核結果。
2.各部門負責人
(1)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員工的績效考核工作。
(2)客觀、公正地對下屬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3)與下屬進行績效反饋面談,并協助下屬制訂績效改進計劃。
3.員工
(1)學習和了解公司績效考核制度。
(2)積極配合部門主管績效考核工作的開展。
(3)對績效考核工作中存在或出現的問題,積極主動地與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進行溝通,并提出相關意見或建議。
第2章 績效考核實施
第5條 考核頻率
1.對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考核,每半年一次。
2.對外地辦事處經理和一般管理人員的考核,每個季度一次。
3.對操作層面、執行層面員工的考核,采取月度工作業績或工作表現考核的方法。
4.以部門為考核對象時,考核一般以一個季度作為一個考核周期。
第6條 考核關系
1.總體上依據上一級考核下一級的原則進行。
2.車間關鍵績效目標的考核,由各專業管理部室按照職責范圍和公司制定的考核表的內容和要求進行考核。
3.各部門關鍵績效目標的考核由各主管副總經理進行考核。
第7條 考核內容
1.部門層面考核內容如下表所示。
××生產企業部門績效考核內容
2.員工考核內容
(1)中高層管理人員考核
其考核依據目標考核與述職報告來進行,考核的內容包括關鍵業績指標考核和綜合素質考核兩部分。
(2)對外地辦事處經理和一般管理人員的考核
采取自我述職報告和上級主管考核綜合評判的方法,考核的內容包括關鍵業績指標考核和綜合素質考核兩部分。
3.一般員工考核
(1)考核依據
考核依據包括績效計劃、職位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或資料。
(2)考核的內容。
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業績考核、能力考核、態度考核三個方面,根據不同的考核目的與考核對象的職位確定這三個方面的考核重點。
① 業績考核
業績考核主要是對工作完成情況、崗位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的考評。業績考核指標應盡可能地量化。
② 能力考核
能力考核主要是對具體職位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及經驗要求等方面的考評。對一般員工,主要考核其崗位所要求的知識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③ 態度考核
態度考核是對員工在工作及完成任務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態度進行評價,主要考評其工作積極性、責任感、協作性等。
第3章 績效反饋
第8條 在績效考核工作結束后,考核者應就考核結果與被考核者及時進行溝通。
第9條 在溝通過程中,要肯定被考核者的成績,同時指出其不足之處,提出相關改進建議,協助被考核者制定績效改進措施。
第4章 考核結果應用
第10條 公司將所有員工的考核成績劃分為五個級別,并根據員工考核成績,給予加薪、晉升、減薪等不同程度的獎懲,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
考核成績評定及其結果應用
第11條 相關說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績不得評為優秀。
(1)曾受過懲處。
(2)遲到或早退累計 分鐘以上。
(3)請假超過限定天數。
(4)曠工1天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不得評為良好。
(1)在年度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
(2)遲到或早退累計 分鐘以上。
(3)曠工2天以上。
3.部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扣除當期全部績效工資及獎勵。
(1)出現責任內重特大安全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工藝事故。
(2)因工作失誤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3)績效考核低于60分的。
(4)其他情形。
第12條 考核爭議處理
員工對自己的考核結果不滿,可以在得知考核結果后的____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部投訴。接到投訴的主管或人力資源部,在接到投訴后的____日內予以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13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擬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第14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
第15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