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有案底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記錄嗎
十余年過去了
要想了解當年的事情
還得找到當年的人
辦案檢察官梳理了案卷資料
終于還原事實真相
依法追訴漏罪
……
在辦理一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非法拘禁案中,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檢察院經自行補充偵查和引導偵查,鎖定證據,追訴三人。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檢察官還從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判決中發現蛛絲馬跡,深挖細查,查明此次非法拘禁的朱某正是十余年前一起故意傷害案中“隱匿”的主犯。
今年5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6月29日,朱某被送往監獄服刑。“這個案件過去這么多年了,今天我心里的這口氣終于舒暢了,感謝檢察官。”8月11日,當檢察官把朱某收監的消息告訴故意傷害案被害人陳某某時,陳某某欣慰地說。
是對賬還是非法拘禁
“我要報警,我丈夫早上又被朱老板手下的幾個人帶走關起來了,已經十幾個小時了,這次我真怕他出什么事情,請你們快去救救他吧!”2021年8月28日晚,一名女子神色慌張地來到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武墩派出所報案。民警隨即趕到案發現場,解救了被非法拘禁12個小時的商人宋某,并當場帶回看守宋某的丁某等人。根據丁某的交代,幕后主使朱某浮出水面。
1985年出生的朱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入獄,出獄后靠著放貸和投資項目賺了不少錢,手下還有一幫小弟。2015年,朱某認識了宋某,聽說宋某人脈廣、路子多,就多次借錢給宋某做生意,或一起投資項目。過了幾年,朱某發現投進去的錢收益無幾,便要求宋某還錢。丁某等人奉朱某之命找到宋某,將其帶到朱某的會所看管幾天。
2022年9月,朱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被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面對檢察官的訊問,朱某等人一改偵查初期的有罪供述,對非法拘禁的行為矢口否認。
“宋某欠我400多萬元,他天天躲起來找不到人,我好不容易找到他,想著這幾天一次性和他談完,所以時間長了些。再說,我們就是和他對對賬、談談生意,他有吃有喝,手機也在他手里,我又沒攔著他走,怎么就是非法拘禁了?”朱某言之鑿鑿,稱只是與宋某對賬談生意,沒有拘禁行為。朱某手下的丁某、陳某的供述也與之一致,均不認罪。
為還原事實真相,辦案檢察官前往案發現場復勘,發現涉案場所內部僅有一張大圓桌、木質沙發、茶幾,房間里自帶小衛生間,窗戶僅能半開,除了唯一進出的門無其他出入口,這與雙方的描述相一致。而被拘禁地大門旁為一處停車場,現場較為隱蔽,獲救可能性較低,與朱某等人所說的“會所門外是大馬路”相矛盾。
辦案檢察官走訪調查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為盡力還原事實真相,檢察官按照看守人、被害人、證人所述時間段繪制表格,針對證據薄弱區引導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補充證據,完善證據鎖鏈,最終證實了2020年至2021年8月,朱某指使陳某、丁某等人以索要債務、盈利合作項目為由,先后4次將宋某非法拘禁在朱某的兩處會所共計187個小時,并對其實施毆打、辱罵的犯罪事實。辦案檢察官經過審查證據,還發現朱某手下周某等3人涉嫌參與非法拘禁。今年2月,檢察機關對周某等3人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目前,案件正在偵查中。
在前科判決中發現漏罪線索
在審查丁某的前科判決材料時,一個熟悉的名字躍入檢察官的視野。2013年,丁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原淮安市清河區法院(2016年與淮安市清浦區法院合并為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判決書載明,2012年5月10日晚,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一網吧內發生一起故意傷害案。丁某、梁某、鄭某等人與朱某(另案處理)找陳某某要欠款,雙方發生口角后,丁某等人將陳某某拖出網吧,對其拳打腳踢,鄭某手持網吧鎖門用的U型鎖擊打陳某某面部,導致陳某某重傷。
被另案處理的朱某是否就是此次非法拘禁案的朱某?面對檢察官的訊問,丁某供述兩個朱某系同一人。但審查朱某前科判決,檢察官發現其并未因故意傷害被判處刑罰。
檢察官調取丁某故意傷害案原始卷宗仔細審查,發現了更多疑點。卷宗顯示,案發后,丁某、梁某曾供述他們是被朱某叫去要錢的,但在庭審中,丁某推翻了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稱梁某、鄭某等人都是幫他去要錢的,梁某、鄭某則稱現場混亂、沒看清楚誰參與打人。
經詢問原故意傷害案的偵查人員得知,當年朱某在案發現場,但在訊問中其一直否認自己糾集人員、參與打人,表示自己是看熱鬧的。偵查人員還清晰記得,案發后鄭某和丁某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被取保候審的朱某帶了10萬元現金到派出所,要求登記為丁某親友代為賠償被害人。自稱在一旁看熱鬧的人,為什么要給錢代為賠償呢?
經與當年故意傷害案的承辦檢察官和法官核實,得知因審查起訴環節和審判環節朱某不在案,無法對朱某的行為進行審查與審理,故標注另案處理。后查明,朱某不在案系因為在2012年11月23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漣水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轉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朱某很有可能參與了當年這起故意傷害犯罪,但因同伙的隱瞞而逍遙法外?!弊屑毷崂碜C據后,檢察官有了內心確信,并決心依法追訴漏罪,但有一個難題——這起故意傷害案距今已有十余年之久,案件還在追訴期內嗎?
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在立案偵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檢察官認為,從卷宗證據看,當年朱某極有可能私下聯系同案犯隱瞞其參與犯罪情況以逃避偵查。
還原事實真相
依法追訴漏罪
十余年過去了,要想了解當年的事情還得找到當年的人。辦案檢察官梳理了故意傷害案中的同案犯、在場證人及原偵查機關承辦人三組調查對象,引導偵查機關分別對案發前朱某是否糾集眾人及為何糾集、案發時朱某在場的行為、案發后賠償款是否由朱某所出進行偵查取證。
當年的被害人陳某某和證人網吧員工葛某、方某等人如今分別在江蘇揚州、上海、福建等地。為保證異地取證效果,檢察機關通過遠程視頻參與復核被害人、證人談話。“他們5個人都打我了,把我圍在中間,對我拳打腳踢?!薄坝幸粋€打人的身材比較胖、一米七左右,別人喊他朱總”……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均指向朱某參與了打人。
而對當年故意傷害案的被告人梁某、鄭某等人的取證也取得了突破,“姓陳的欠朱總裝修款,朱總說這次去給他點顏色看看,如果不老實就拖出來打”,這些證言證實了朱某因索要裝修款糾集梁某等人至陳某某經營的網吧,對陳某某進行毆打的事實。
經訊問,丁某也如實供述了庭審中改變偵查階段供述的原因?!拔壹冶容^困難,朱總說如果我不提他是主使的事情,就幫我照應家里面……”
面對檢察官出示的相關證據,朱某沉默半晌后說出了真相:“我想接手陳某某的網吧,就借著要裝修款的事,找了幾個小弟嚇唬他。沒想到他那么橫,就動手了。出事后,我也怕了,就墊了錢,讓他們不要說是我讓他們去的?!?/span>
綜合審查后,檢察官認定朱某系該故意傷害案的主犯,具有事前糾集、事中主導傷害行為、事后逃避偵查的情況,該起故意傷害犯罪仍在追訴期內。
今年2月,清江浦區檢察院以朱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丁某、陳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朱某等人表示認罪認罰,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隱匿”十余年的主犯朱某終于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管瑩 盧星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