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調查被放出來后期、配合調查被放出來后期會怎么樣
近日,一位名叫鄭強的知名教授被曝出婚內出軌別墅包養情婦的丑聞,引發了網友們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鄭強教授是太原理工大學的副校長兼黨委書記,曾經多次在公開場合發表愛國演講,受到了很多人的敬佩和贊揚。
然而,這次事件卻讓他的形象大打折扣,甚至有人質疑他是否涉嫌違紀違法。
那么,鄭強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呢?網紅校長是被誣陷還是自作自受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事件的背景和過程吧。
據悉,鄭強事件的始作俑者是一位名叫呂某的男子,他在今年3月份剛剛刑滿釋放,之后通過一個朋友認識了鄭強教授,并試圖借助教授的身份和地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呂某先是向鄭強教授提出了擔保借款1000萬元的要求,但被鄭強教授拒絕了。呂某不甘心,又多次找到鄭強教授,威脅他如果不答應就要曝光他的隱私。
鄭強教授沒有理會呂某的恐嚇,反而主動向報告了此事,并提供了相關證據。
然而,呂某并沒有罷休,他在9月份又跑到學校紀委舉報鄭強教授有不正當關系,并聲稱有證據證明。但是,當紀委工作人員要求他出示證據時,他卻支支吾吾說不清楚。
就在大家以為這件事會不了了之時,呂某又在10月份通過一個名為“華趣”的自媒體賬號發布了一篇爆料文章,稱鄭強教授婚內出軌別墅包養情婦,并配上了一些微信截圖和照片作為“證據”。
這篇文章一經發出,立刻引起了網友們的圍觀和議論。很多人都對鄭強教授感到失望和憤怒,認為他是一個道貌岸然的偽君子。
針對這篇文章,鄭強教授也在第一時間發表了聲明進行澄清。他表示,“華趣”賬號所發布的內容都是惡意編造、虛構的不實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
他還透露,“華趣”賬號的主人就是之前多次敲詐勒索他的呂某。
他說,呂某是一個刑滿釋放人員,在今年3月、6月多次聯系他希望能為其擔保借款1000萬元,遭到拒絕后便開始在網上編造各種不實內容和證據對其進行誹謗詆毀,意圖到達敲詐勒索的目的。
他還說,他已經收集整理好所有證據,交給有關部門處理,并向警方報案。
鄭強教授的聲明一出,也引起了網友們的不同反應。有些人表示相信鄭強教授的清白,認為他是被人陷害了。
有些人則表示懷疑鄭強教授的說辭,認為他是在為自己開脫。還有些人則表示保持中立,認為應該等待事實真相的查明。
目前,鄭強事件還沒有最終的結果,警方和紀委都在進行調查。
據最新消息,有記者聯系了太原理工大學的紀委工作人員,詢問他們是否接到了呂某的舉報。
紀委工作人員表示,他們記不清楚具體情況,同時指出,鄭強教授是省級管理干部,其事務由管理。而鄭強教授本人,則已經幾天沒有來上班了。
這一消息又引發了網友們的新一輪猜測。有人認為,鄭強教授沒有來上班是因為他已經被或者被停職了。
有人認為,鄭強教授沒有來上班是因為他在配合調查或者在處理個人問題。還有人認為,鄭強教授沒有來上班是因為他已經逃跑了。
無論如何,鄭強事件已經對鄭強教授的聲譽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很多曾經尊敬和支持他的人都對他感到失望和憤慨,認為他辜負了大家的期望和信任。
很多曾經聽過他演講的人都對他感到懷疑和反感,認為他是一個虛偽和欺騙的人。很多曾經與他合作的人都對他感到驚訝和困惑,認為他是一個隱瞞和欺瞞的人。
當然,也有一些人仍然相信鄭強教授的清白,認為他是被人誣陷和陷害了。
他們表示支持鄭強教授維護自己的名譽和權利,并希望警方和紀委能夠盡快查相,還給鄭強教授一個公道。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鄭強事件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是否構成通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華趣”賬號所發布的內容屬實,那么鄭強教授就涉嫌構成通奸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是否構成受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華趣”賬號所發布的內容屬實,那么鄭強教授就涉嫌利用其副校長兼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招生錄取、職稱評定等方面收受賄賂,并用于購買別墅、包養情婦等私人消費,就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是否構成誹謗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華趣”賬號所發布的內容是惡意編造、虛構的不實內容,那么呂某就涉嫌以自媒體為工具,公然捏造事實誹謗鄭強教授,就構成誹謗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鄭強事件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需要警方和紀委進行嚴格的調查和取證,才能最終確定真相和責任。
我們作為普通網友,應當保持理性和客觀的態度,不要輕信謠言,也不要傳播謠言,更不要對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和道德譴責,而是應當尊重法律的權威和程序,等待最終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