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及制度_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業委會---作為業主自治組織,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的監管和約束。根據自己在業委會實際工作經驗,結合最新的物業管理要求,提出設立監委會這個機構,并草擬以下條款。
第*章 監督委員會代表的資格和職責
第***條 結合本物業單位實際情況,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簡稱:監委會),監委會成員3名,自薦和推舉相結合。監委會成員由業主代表大會推舉。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超過2人,未當選監委會成員但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監委會候補委員,并在監委會委員出現缺額時依次遞補,候補委員人數為1人。
監委會任期和業委會任期相同,
監委會內部設組長一名,
監委會成員不領取津貼。
第***條 監委會成員資格要求
1、本小區業主;
2、無治安處罰及犯罪記錄;
3、監委會成員配偶或近親屬非業委會成員,
監委會成員出現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委員資格自行終止。監委會委員發生缺額時,從候補委員中遞補(按照監委會成員選舉得票排序)。
監委會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未書面提出辭職的,由業主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1、不積極履行職責的;
2、利用成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3、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4、侵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
5、因身體健康原因或不常住本小區無法履行職責不宜擔任監委會委員的;
第***條 監委會職責:
1、督促業委會成員主動作為,積極作為;但不干預業委會的工作;
2、代表廣大業主督促業委會工作內容的合規(項目招標,財務審核等),可查閱業委會會議記錄及業委會對外簽署的合同或者協議文本;
3、列席業委會重要事項討論的會議(沒有投票權,決定權);
4、提出針對某個業委會成員的不信任動議,經業主代表大會1/2(50%)以上不記名表決通過,取消該成員的資格,缺員由選舉名額遞補;
5、每一屆業委會任期結束時,對業委會和業委會成員做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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