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13條最新立案標準、刑法213條至215條
3月4日,最高檢發布第四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案例中,浙江省仙居縣方某某賣“三無”口罩,被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江蘇省揚州市紀某某倒賣過期的一次性醫用口罩,被認定為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江蘇省南京市程某某出售仿冒“3M”口罩,被認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都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定罪為何不同?針對當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件較多,但實踐中認定罪名不盡相同,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在答記者問時,給出了詳細解釋。
浙江省仙居縣方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的“三無”劣質口罩
定罪不同
和口罩種類和法律規定有關
鄭新儉介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與口罩種類和法律規定有關。”鄭新儉分析,首先,涉及到口罩種類的問題。在生產生活中,口罩的種類很多,從功能上區分,主要有民用口罩、醫用口罩、勞保口罩。其中,醫用口罩能有效過濾有害飛沫、病毒,防止疾病傳染,在這次疫情防控中,市場需求量最大,也是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點。
鄭新儉說,對于違法制售偽劣民用口罩、勞保口罩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對于違法制售醫用口罩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關于法律規定的問題,鄭新儉解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多個罪名,一般只適用其中一個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以醫用口罩為例,如上所述,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的行為,一般適用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但如果制假售假行為達不到第145條立案標準,但符合“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等條件,根據第149條1款的規定,可以依照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第149條2款規定,如果制假售假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45條規定的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一種情況。
“另一種情況是,制假售假行為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如假冒口罩注冊商標)、非法經營(如哄抬物價)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鄭新儉舉例,如此次發布的案例五,就屬于行為人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根據刑法規定,適用后罪處罰更重,檢察機關以后罪提起公訴,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鄭新儉表示,以上處罰雖然案情有所不同,但司法實踐中要遵循一個共同的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哪一種犯罪行為危害更嚴重,或者哪一種行為法律規定的刑罰處罰更重,就適用哪一個刑法條文、罪名處罰,而絕不會輕縱、放縱了必須依法給予嚴懲的犯罪分子。
倒賣過期不合格口罩
涉案人被起訴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紀某某(健身館經營者)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區呈擴散、蔓延勢頭,預判具有防護功能的醫用口罩市場需求量巨大,遂通過網絡聯系到某旅游用品廠(非醫療器械經銷商),以0.5元一只的價格購買了9600只在保質期內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并于當日晚銷售完畢。
此后,紀某某看到銷售口罩利潤可觀,明知該廠另有6萬只“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為過期產品,仍以0.1元一只的價格購予以購買并現場結清貨款。為掩蓋口罩已過期的事實,1月30日凌晨,紀某某將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經營的健身游泳館內,將每包口罩的外包裝袋撕開,銷毀標注有生產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證。
1月30日至31日,紀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價格將上述口罩出售給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經檢驗機構檢驗,涉案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揚州市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檢察官提訊犯罪嫌疑人紀某某。
揚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紀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并于2月1日對其取保候審。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后,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口罩的性質、功能用途、銷售口罩時的主觀故意等方面強化證據收集,確定了涉案口罩系醫用器械,且銷售時紀某某主觀故意明確,根據“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建議公安機關變更涉案罪名。
2月22日,公安機關以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紀某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3M”口罩
被告人被判刑
被告人程某某系南京某藥業公司醫藥代表。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緊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議購進口罩向藥店加價銷售以牟利。
1月21日,二被告人聯系南京某商品批發市場的個體經營戶被告人丁某某購買口罩。后丁某某從同市場的經營戶被告人張某某處購入5.16萬只“3M”牌口罩轉售給程某某和朱某,并告知該口罩系仿制口罩。經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家庭小作坊生產的劣質仿冒“3M”口罩。
南京市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的涉案假冒偽劣“3M”口罩
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所加入的藥店經營者微信群內發布消息稱,有一批3M公司為疫情防控連夜趕制的口罩,可向各個藥店供貨。1月22日晚22時至2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就職的藥業公司所在地的一樓大廳內,以人民幣30.9萬余元的價格將上述劣質口罩銷售給二十余家藥店,并提供了虛假的檢驗報告。經鑒定,上述標有“3M”注冊商標的口罩為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過濾效率不符合質量標準。
2020年1月29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將線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該分局于1月29日和1月30日抓獲涉嫌銷售偽劣口罩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等4人,并予以刑事拘留。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于當日接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后,立即通過視頻會議系統遠程提前介入案件,從案件定性、證據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頭等方面提出偵查取證建議。
2020年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將該案提請批準逮捕,同日雨花臺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出了進一步偵查意見。2月20日,雨花臺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雨花臺區檢察院受案后,聽取了辯護人以及被害單位的意見,并依法訊問了四被告人,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于2月21日提起公訴。
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于3月2日遠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