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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手送餐受傷索賠
確認存在勞動關系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王新鑫
2020年4月,孫某某經熟人介紹,在某物流公司應聘成為某快餐店外賣派送的專職騎手,并下載了專屬騎手端App,接單、送餐均通過App操作,自備交通工具,著統一工服,按排班表上崗。2020年6月,某物流公司與A網絡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某物流公司委托A網絡公司通過自有的網絡平臺提供信息服務,期限一年,A網絡公司代替某物流公司向實際承攬主體支付服務款。2021年2月,孫某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證據顯示,2020年4月至6月,孫某某每月的勞動報酬由B公司發放,其法定代表人與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孫某某每月的勞動報酬由A網絡公司發放。2021年5月,孫某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與某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請求被駁回后,孫某某訴至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
庭審中,某物流公司主張原被告雙方系靈活用工承攬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其與A網絡公司于2020年6月簽訂了服務協議,對業務發包、服務費支付進行了約定,且平臺注冊協議明確約定注冊用戶發生交通事故等損害時,由用戶本人承擔責任,與平臺方及實際發包方無關。此外,某物流公司還主張,孫某某工作時間完全自由,無明確限制,勞動報酬按完成數量確定,不具備人身隸屬性,故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的成立需符合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要件。原告孫某某通過某物流公司的管理系統登記注冊成為其名下的騎手從事外賣派送服務,作為被告某物流公司聘用的外賣騎手,由某物流公司及其委托運營商A網絡公司分配工作任務,勞動報酬由上述兩方發放,每月結算,符合一般勞動關系的特征。孫某某上下班需掃描餐廳二維碼,并按照排班表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可以認定某物流公司對孫某某進行管理和考核,符合一般勞動關系的特征。
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原被告雙方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后某物流公司不服,向煙臺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直播收益按比分成
勞動關系未被認定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楊璐
2020年10月,仲某某與山東省萊州某商貿公司簽訂《主播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合作期限5年,仲某某需要在萊州某商貿公司指定的平臺獨家演繹內容及相關事務,每天在線直播6小時以上為一個有效天數,每月有效直播天數需達到26天,且每月在線直播總時長要累計達到156小時以上,具體直播地點、內容、時長及時間段由仲某某自行決定。仲某某在該平臺上進行互聯網直播演藝產生的一切互聯網演藝收入(包括虛擬禮物收益),扣除平臺運營費用后按各自50%的比例分別享有相關收益,該收益分配通過萊州某商貿公司或第三方代付機構每月結算。
2021年3月,仲某某終止與萊州某商貿公司的合作關系。因雙方就合作期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產生爭議,仲某某提起勞動仲裁,萊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駁回仲某某的仲裁請求。仲某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將萊州某商貿公司訴至萊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網絡主播與合作方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取決于雙方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所要求的從屬性質。本案中,雖然仲某某通過被告指定的直播平臺從事直播活動,但是仲某某的直播地點、內容、時長及時間段并不固定,均由其本人自主決定,直播內容亦非被告公司的經營范圍,且無需遵守被告的勞動規章制度,協議約定的原告的相關義務是基于雙方直播合作約定的合同義務或應遵守的行業管理規定,并非被告對仲某某實施的具有人身隸屬性的勞動管理。同時,仲某某收入來源主要為粉絲打賞,該收入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具有經濟從屬性的勞動報酬。
綜上,雙方間不存在隸屬與被隸屬、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法律特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仲某某訴訟請求。
外賣平臺未簽合同
從屬緊密并非承攬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高雅
山東省海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某外賣平臺海陽區域的外賣配送業務的總代理,自2018年4月起,連某在該公司處擔任外賣騎手從事配送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3月,連某在送外賣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去世。
事故發生后,海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連某家屬就連某與其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產生爭議,故連某妻子任某向海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認定連某與海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不服裁決,認為其與連某雙方之間系承攬關系,將任某作為被告訴至海陽市人民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其與連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海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代理某外賣平臺海陽區域的外賣配送業務,連某于2018年4月在原告處從事的外賣配送工作,屬于原告的業務組成部分,又因連某需遵守原告制定的單位規章制度,服從原告的組織、管理、考核、獎懲,原告按月向連某支付工資,符合勞動關系構成條件。且原告無證據證明其與連某之間或連某與外賣客戶之間形成承攬關系,故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因連某于2019年3月在送外賣途中去世,原告亦無證據證明在此之前雙方已終止勞動關系,故認為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3月終止。
據此,法院最終駁回海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主播違約工資停發
高額賠償酌情考量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鞠宇昕
2018年6月23日,某傳媒公司與薛某簽訂了《主播藝人經紀合同》,約定薛某在某傳媒公司指定的直播平臺進行線上線下直播,由某傳媒公司負責薛某的包裝、推廣、宣傳。同時約定,如薛某違反合同在任何第三方平臺進行類似直播活動或與之簽訂任何類似合同,應當在某傳媒公司指定期限內停止違約行為,否則,應當承擔年收入4倍的違約金。協議簽訂后,某傳媒公司對薛某進行了一系列的流量幫扶。
在合同存續期間,薛某于2019年1月回到四川老家進行線上直播,沒有參與公司安排的線下直播計劃。由于某傳媒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薛某足額支付保底工資4500元,致使薛某經濟日益窘迫。2019年5月,薛某通過社交平臺向某傳媒公司單方面發出合同解除通知,轉而在其他平臺進行直播。2020年10月,某傳媒公司以薛某不履行合同約定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薛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年收入4倍工資216000元作為違約金。
薛某提出反訴,主張因某傳媒公司違約,不按時發放工資,合同已單方解除。雙方各執一詞,訴至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從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雙方對于直播形式、工資發放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就合同的繼續履行明顯缺乏信賴基礎,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自薛某在社交平臺上提出解除合同之日合同已解除。其次,薛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參與線下直播計劃,該行為率先構成違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最后,關于違約金的金額問題,綜合考慮合同的實際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間某傳媒公司的投入成本、薛某的獲益及其違約程度等因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年收入4倍工資216000元作為違約金過于高昂,法院最終判決薛某應支付某傳媒公司違約金2萬元。
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老胡點評
隨著新業態就業人員數量的快速增加,與之相伴而生的勞動爭議和經濟糾紛也不斷增多。如何切實保障新業態就業人員的正當權益,為他們創造更好的職業環境,并不斷推動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穩定發展,亟待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
首先,應當依據當前就業市場的新變化,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不斷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使之能夠更好地維護新業態就業人員的正當權益。其次,司法部門和勞動部門應當進一步強化協作配合、加大辦案力度,通過審判、仲裁等法律形式,著力化解新業態就業人員勞動爭議和經濟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司法、仲裁人員應當善于透過現象看本質,無論是快遞員、網絡直播還是外賣送餐員、網約車駕駛員,都能根據用工事實準確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依法依規處理好新業態就業人員保障權益案件,為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設履職盡責、貢獻力量。(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