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男子祁某某在一次酒后花100元與失足女子馬某進行了性交易,后來被馬某當作敲詐對象,多次敲詐錢款竟達29萬余元。2月19日記者獲悉,平涼中院以馬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3000元;馬某退賠被害人祁某某298100元。
2014年3月2日晚,祁某某酒后在平涼市崆峒區西景園附近出資100元與馬某進行性交易,2014年3月3日至當年12月27日,馬某以曾與祁某某進行過性交易為由,以各種借口向祁某某索要現金,并威脅祁某某會將性交易的事告知其家人,先后敲詐祁某某現金298100元。之后,所得贓款用于吸毒揮霍等。
2014年12月29日,女子馬某再次給被害人祁某某打電話強索錢款未果后,先后于2015年1月9日、1月14日找到對方,限其準備1萬元用于自己開飯館,并要挾被害人如不支付將向祁妻索要。2015年1月19日,馬某在一煤場索要現金時被公安干警抓獲。
2015年8月4日,平涼市崆峒區法院一審判決:馬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3000元;并退賠被害人祁某某錢款。宣判后,馬某不服,提出上訴。平涼中院二審認為,原判定罪準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失足女敲詐嫖客29萬 獲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