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公布 9月1日起施行
中新網8月1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5年7月21日商務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掇k法》具體內容如下:
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流通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實施備案管理,對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實施許可管理。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全國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政策,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成品油流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政府指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依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流通實施監督管理,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成品油流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執法職能已經整合劃入有關綜合執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有關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執法職能沒有劃轉的,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成品油流通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行業信用建設,引導企業規范經營行為,維護行業秩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備案管理和經營資格許可
第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并公布全國統一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操作指南,明確備案流程、備案材料、辦理時限等。
第七條 企業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的,持經營范圍包含成品油批發倉儲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含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及相關附表),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按規定時限予以辦理,生成企業備案回執,并推送有關部門。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八條 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自信息變化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經備案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相關證照失效的、企業依法終止的或不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應及時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履行備案注銷手續。
備案回執有效期一般為3年,且不應超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第九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零售網點所在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提出申請。
市級政府指定部門依法受理申請并依據本辦法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將許可企業信息推送有關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申請主體應當符合安全主管部門許可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零售網點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本地區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
(四)零售網點建設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過相關部門驗收。
第十一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文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零售網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文件;
(四)市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確認文件;
(五)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含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及相關附表);
(六)零售網點及其配套設施依法需要取得的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核發的許可文件或驗收合格文件;民用機場內零售網點還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經營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航空燃油供應設施和設備的證明材料,但無需提交本款第(四)項材料;加油躉船還應當提供船舶權證、水域準入文件、加油躉船有效檢驗證書、港口經營備案批準材料;
(七)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實施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發放實施一站一證原則。批準證書的登記經營地址(場所)應當與零售網點地址保持一致,每個地址只能登記一個批準證書。
第十四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一般為5年。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需要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對仍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準予換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租賃經營、特許經營企業依法領取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應當標注“租賃經營”“特許經營”字樣,證書有效期不應超過租賃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的終止日期。
第十五條 商務部統一制定并公布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正、副本)版式。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登記信息應當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種類、證書有效期、發證機關(簽章)以及發證時間。
第十六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注銷或到期換證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提交變更申請,經核準后予以換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以租賃方式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承租方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變更。
第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及零售經營資格許可過程中,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企業經營規范
第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油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嚴格落實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制度,據實核算數據,完善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
第二十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和質量、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等培訓,定期開展安全自查。
第二十一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統一格式,每月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購銷存數據,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新建、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網點。成品油零售網點原址改(擴)建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經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歇業。
歇業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等原因造成歇業或無法正常經營的,經企業所在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批準,可延長歇業時間。
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當及時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歇業信息同步推送至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從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生產企業或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為其他企業代儲成品油的,應當驗證油品合法來源及委托人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或終端用戶加注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得未經批準在零售網點以外加注成品油。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本置于企業經營地址(場所)的醒目位置。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銷售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應當明示所銷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種類和標號;加油設施罩棚標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登記信息相符;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的,應當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名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名錄。上述企業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中予以標注,并推送有關部門:
(一)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完成備案的;
(二)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已過期或失效的;
(三)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優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則,對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編制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進行指導。規劃編制要符合《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加油站設置間距要求,充分考慮農村地區用油需求,支持農村加油點按照新建加油站設置程序和要求升級為加油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對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實施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查閱、復制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不配合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配合年度檢查,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包括:
(一)企業基礎信息;
(二)企業相關證照情況;
(三)企業經營設施情況;
(四)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上年度經營狀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
(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基本信息和經營數據歸集,加強部門間產業鏈上下游數據交互共享和協同應用。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手段,推進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數據管理體系建設,加快構建涵蓋批發、倉儲、零售等環節的動態監管體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領域數智化監管效能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誠信經營、規范管理、依法納稅、服務質量、履行社會責任和日常監管等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劃分信用狀況等級,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結合企業日常檢查與年度檢查情況,對運營管理規范、設備設施齊全、經營狀況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進行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給予警告。
企業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取得備案回執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其備案回執,并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的,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并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10萬元以下罰款;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第三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注銷手續: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相關許可證件、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但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變更備案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的,或者臺賬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按要求辦理歇業相關手續且逾期不改正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準確明示油品種類和標號進行銷售的,或者加油設施罩棚標注的企業名稱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登記信息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但未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不配合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許可條件但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涂改、倒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隱瞞有關情況、不報送油品購銷存數據或提供虛假數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新建、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網點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購進、銷售成品油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不能提供代儲油品合法來源及委托人合法證明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或終端用戶加注成品油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經批準在零售網點以外加注成品油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備案、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在實施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或零售經營資格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為主要成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發是指向用于生產或經營的單位批量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是指利用油庫設施提供成品油代儲服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零售網點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
加油站租賃經營是指加油站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加油站設施及建構筑物交由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賃經營合同對加油站實行自主經營的經營方式;加油站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與加油站經營相關的商號、注冊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服務標準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成品油零售網點是指利用加油站、加油點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站點;加油點是指只銷售柴油的農村網點、水上加油躉船。
成品油零售網點改(擴)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網點在原地址對主要經營設施進行改造或擴建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