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汽車、偷汽車油是什么違法行為
“見鬼了?!我清楚記得車昨晚是停在小區旁的車位上的,怎么一大早就換了位置,‘長腿’似的跑到了人行道上去了?這是怎么回事啊……”5月9日10時許,市民郭先生向宣威市公安局豐華派出所報警稱,直呼“怪異”,其當天凌晨停放在玉泉灣小區旁停車位上的轎車被轉移了位置。
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現場了解情況。通過調取郭先生車內安裝的行車記錄儀,顯示在凌晨2時30分,郭先生將自己的車停放在宣威城區玉泉灣小區旁的車位上。
凌晨4時多,袁某等五男一女駕乘一輛白色大眾車從美奐新城方向兜風來到玉泉灣附近停車場,他們像開盲盒一樣逐一對停車場的車輛拉車門進行查看,不經意間就將郭先生未鎖的車門拉開,看到里面擺放著備用鑰匙后欣喜不已,隨后一伙人繼續駕乘車輛兜風,并沿著環西路將郭先生的車開到金月湖水庫和東山公園玩耍和拍照,期間還爬上車輛坐著、踩踏。玩了20分鐘左右,袁某等人駕乘車輛返回玉泉灣小區旁停車場準備“車歸原位”,不料之前郭先生停車的位置已經被人占用,于是袁某就將郭先生的車子停在了人行道上后離去。
原來車子被人挪動了!民警依法將袁某傳喚至豐華派出所接受調查。經詢問,袁某如實陳述了其在沒有取得駕駛證和沒有經得車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郭先生的車開出去玩耍的違法事實。“當時就是玩嗨了,不計后果就開走了車子,沒想到這次玩大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違法行為人袁某于近日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普法
盜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該類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于盜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警方提醒廣大車主,無論是公車還是私車,千萬要記得下車即鎖車,不要圖方便不鎖車門、不拔鑰匙,隨意擺放車鑰匙及貴重物品在車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蔣瓊波 通訊員 吳應偉 攝影報道
一審 楊茜
責任編輯 呂世成 陳潔
責任校對 易科彥
主編 何曉宇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