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的設計標準、停車位的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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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為適應我國城市客運交通發展的需要,使我國城市客運交通樞紐設計做到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合理、綠色環保、技術先進,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客運交通樞紐設計。
1.0.3 城市客運交通樞紐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1.1 城市客運交通樞紐應分為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城市綜合客運樞紐應包括航空樞紐、鐵路樞紐、公路客運樞紐、客運港口樞紐。城市公共交通樞紐應包括城市軌道交通樞紐、公共汽(電)車樞紐。
3.1.2 城市客運交通樞紐應根據規劃年限的樞紐日客流量進行分級,級別劃分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 城市客運交通樞紐級別劃分
注:Pc為城區常住人口。
3.2.1 樞紐客流預測應包括樞紐客流總量預測、交通方式分擔率預測及各種交通方式間換乘客流量預測。
3.2.2 樞紐客流預測可分初期、近期、遠期三期。初期應為建成運營后第3年,近期應為建成運營后第10年,遠期應為建成運營后第25年,航空樞紐遠期應為建成運營后第30年。
3.2.3 樞紐客流分析應包括常態客流、特殊客流、客流敏感性及超高峰系數分析等。
3.2.4 樞紐綜合開發應進行獨立的客流預測,樞紐的交通流線組織與設施規模應根據綜合開發客流的影響確定。
4.1.1 城市客運交通樞紐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確定的區位特征、樞紐分類分級、交通方式構成、樞紐服務范圍及綜合開發等規劃條件進行設計。
4.1.2 樞紐基地與含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距離及與產生噪聲、塵煙、散發有害氣體等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有良好的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燃氣、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條件。
4.1.3 樞紐基地標高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應滿足城市防洪防澇標準。
4.1.4 樞紐設施規模應根據遠期或客流控制期的客流量確定,對遠期增設的設施設備應預留設置條件。
4.2.1 樞紐總平面布置應保證樞紐內部交通與外部交通銜接順暢、以人為本、公交優先、人車分流、有序組織。
4.2.2樞紐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利用地形條件,布局緊湊,近期與遠期相結合。
4.2.3 樞紐總平面應以交通流線組織合理為原則進行布置。樞紐人行流線組織應以換乘客流量為基礎,同時應遵循主客流優先、平均換乘距離最小的原則;樞紐車行流線組織應遵循公共交通優先的原則,不宜迂回、交叉,車行進出流線宜分開。
4.2.4 樞紐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分區明確,乘客優先,換乘便捷,流線順暢。
2 公共汽(電)車與長途汽車宜分別設置車輛的臨時駐車區和夜間駐車區;臨時駐車區應與換乘空間緊密聯系,夜間駐車區宜與換乘空間分離。
3 出租車宜分別設置上下客區及蓄車區;上下客區應與換乘空間緊密聯系,蓄車區可與換乘空間分離。
4 管理辦公區應相對獨立,便于管理。
5 維修、洗車等附屬用房及加油加氣站等附屬設施應遠離乘客活動區域。
4.2.5 當航空樞紐遠期客流量大于20萬人次/d、鐵路樞紐遠期客流量大于30萬人次/d時,宜采用2個或2個以上方向的接駁設施與道路交通設施集散客流,且不同對外方向與樞紐直接銜接的道路不應重復利用。
4.2.6 樞紐車輛出入口和人行出入口應分別設置。
4.2.7 樞紐綜合開發的進出車流不應影響樞紐的公共交通。
5.1.1 樞紐內部道路可按道路功能分為循環路、聯系路、場區路,根據樞紐需求設置樞紐內部道路系統。大城市及以上規模城市的特級、一級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宜設置三級樞紐內部道路系統,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循環路宜設置在功能區外圍,連接主要出入口,采用雙向車道,不宜設置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
2 聯系路宜沿建筑周邊設置,聯系功能分區,提供車輛臨時停靠服務。
3 場區路宜設置在公交首末站和停車場(庫)區域,結合停車位、到發站臺位置合理設置。
5.1.2 樞紐內部的人行、非機動車、機動車系統應與樞紐基地外部相應設施銜接,并應滿足相應的服務水平。
5.1.3 大城市及以上規模城市的特級、一級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宜進行車流仿真,交通組織復雜的出入口應進行車流仿真。
5.1.4 城市綜合客運樞紐應根據出租車旅客需求量和樞紐內外部條件,安排出租車蓄車區。
5.2.1 內部道路設計指標宜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內部道路設計指標
注:航空樞紐可根據銜接外部市政路設計速度,適當提高。
5.2.2 內部道路橫斷面、平面和縱斷面線形指標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的規定。
5.3.3 樞紐車輛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城市及以上規模城市的特級、一級城市綜合客運樞紐應設置機動車專用道與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級道路連接,并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2 樞紐車輛出入口與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間距(圖5.3.3)宜符合表5.3.3的規定。
表5.3.3 樞紐車輛出入口與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間距(m)
注:1 表中B數值適用于路口坡度小于2%;當路口坡度大于2%時,B值可提高。
2 當基地出入口位于支路時,樞紐車輛出入口與市政路平面交叉口最小間距取值參照表中次干路取值。
3 當基地出入口位于公路時,樞紐車輛出入口與市政路平面交叉口最小間距取值參照表中主干路取值。
圖5.3.3 出入口與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間距示意
A—主干路進口道基地開口與平面交叉口的距離;B—主干路出口道基地開口與平面交叉口的距離;C—次干路進口道基地開口與平面交叉口的距離;D—次干路出口道基地開口與平面交叉口的距離
5.3.4 車輛出入口最小寬度宜符合表5.3.4的規定。
表5.3.4 車輛出入口最小寬度(m)
注:1 進出口車輛行駛速度按15km/h考慮。
2 公共汽(電)車為車身長度12m的公共汽(電)車。
3 小汽車緣石半徑大于3.0m,公共汽(電)車緣石半徑大于6.0m時,出入口寬度值可減小。
5.3.5 基地內應設置出入口過渡段,過渡段長度應根據車型、交通量、出入口通行能力、管理方式等因素確定。
5.3.6 樞紐車輛出入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汽(電)車和長途車出入口車道數量應根據通行能力計算確定。
2 公共汽(電)車和長途車出入口一條車道的設計通行能力應符合表5.3.6-1的規定。
表5.3.6-1 樞紐公共汽(電)車和長途車出入口一條車道的設計通行能力
注:1 表中數據均為直行條件下的出入口通行能力,其他形式進出宜折減。
2 公共汽(電)車為車身長度12m的公共汽(電)車,鉸接車等公共汽(電)車車型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 51328的換算系數進行折減。
3 長途車出入口設計通行能力含抬桿時間,不含出口辦理手續的時間,辦理手續時間約30s/車~35s/車。
3 小汽車出入口單條車道的設計通行能力應符合表5.3.6-2的規定。
表5.3.6-2 小汽車出入口單條車道的設計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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