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上什么叫制動,醫學上什么叫制動藥物
案情簡介
緊急剎車致八旬老人公交車內摔倒,昏迷不醒
2019年11月14日,公交公司駕駛員李某駕駛公交車行駛至營苑北路路口時,與郭某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碰撞,李某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然而突如其來的急剎車導致車內乘客單某夫婦摔倒,造成二人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部門認定,李某與郭某對此事故承擔同等責任,乘客單某夫婦無責。
單某是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在車內摔倒后,即出現意識不清、大小便失禁等情況,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案涉事故導致單某腦出血、肱骨骨折等,因其始終處于神志昏迷狀態,必須長期住院治療。至2021年7月,單某因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已達145萬元。單某及其家屬先后兩次將案涉公交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已發生的上述醫療費用。
法院依法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運人對保障乘客安全抵達目的地負有義務,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造成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在履行客運合同過程中確保乘車人單某的人身安全,然而運輸過程中卻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單某受傷,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公交公司支付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合計約145萬元。
事故后果仍在發酵
案件雙方再次對峙法庭
然而該起事故仍未止息,那一腳急剎車帶來的后果持續發酵。事故發生后,雖經近兩年的治療,單某卻始終未能康復出院,并不幸于2021年9月在醫院離世。單某家屬再次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新發生的醫療費及營養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約578827.67元,并要求另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對此,公交公司認為
據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記載,單某死亡原因為肺部感染,而其在入院診斷時已經發現其有肺部感染且之前做過右上肺原位腺癌切除手術,故單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無因果關系。另公交公司提出,本案中原告系依據運輸合同主張違約責任而非侵權責任,故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其無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案說法
1、關于單某的死亡與案涉事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案涉事故導致單某腦出血、肱骨骨折等并始終處于神志昏迷狀態,且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過程連續無中斷,該事故雖未直接導致單某死亡,但如果不發生本次事故單某本無需入院治療。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雖載明單某的死亡原因為肺部感染,但同時載明“考慮因長期臥床,肺部感染加重導致感染性休克”,而導致單某長期臥床的直接原因系案涉事故。故應認定案涉事故與單某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公交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關于是否應當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
法院認為,雖然案涉事故發生時適用的合同法對當事人選擇合同違約之訴后是否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未予明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故本案原告有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求被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綜合被告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侵害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主張5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準許。
裁判結果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公交公司向原告單某家屬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28827.67元。